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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16****16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2150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高永军借款本金1195万元。6二、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永军借款利息210.7332万元(按照年利率18%的计息标准,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算,以2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均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止)三、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永军逾期利息(以119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永军律师费30.9209万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由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如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原告高永军有权对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中路230号A座酒店34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高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89元,由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103689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89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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