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人社监罚字[2021]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1.孟琪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由孟琪雅于2021年6月15日提供,证明孟琪雅在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9日在当事人公司工作期间系未满十六周岁,系童工。2.孟琪雅劳动合同一份,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与孟琪雅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3.孟琪雅工资表一份、考勤表一份,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与孟琪雅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由当事人2021年6月21日出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韩延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由当事人2021年6月21日出具,证明韩延杨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三份,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1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招用童工孟琪雅的事实。7.《调解协议书》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该证据由五常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制作,证明当事人已经和孟琪雅就工资协商一致并已经结清的事实。;2、+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4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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