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148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22158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61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549,762.30元; 二、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第一、二笔质保金145,838.84元; 三、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22,681.72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付); 四、被告信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25.50元,减半收取计18,81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812.75元,由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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