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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458****24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6778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恒康造纸助剂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8000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恒康造纸助剂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830560)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6元,减半收取4458元,保全费3078元,合计7536元,由被告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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