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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昌达隆五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72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4338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2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190615783】。限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昌达隆五金制品厂、被告熊国煌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甲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73元及该款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4.32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昌达隆五金制品厂、被告熊国煌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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