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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晓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3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顺民初字第1764号
    案号 (2016)闽0721执00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90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5.61%上浮30%,从2015年7月24日起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4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44元,由被告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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