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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晓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3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袁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902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西茂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04580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6元,财产保全费3043元,共计人民币12389元,由被告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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