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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建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09****7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2883号
    案号 (2020)粤03执2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华建1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基金合同》自2019年11月19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剩余投资款2,242,5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投资收益损失736,461.10元(2017年5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的收益损失172,500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收益损失563,961.10元,两项共计736,461.1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其中606,316.23元投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5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的收益损失172,500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收益损失433,816.23元,两项共计606,316.2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9日起向申请人支付2,978,961.10元资金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第二被申请人对其中606,316.23元资金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0,952元,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16,00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院预交仲裁费人民币60,952元,仲裁员开支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68,952元,该费用仲裁院不予退还,由第一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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