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建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卢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109****7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2883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2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华建1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基金合同》自2019年11月19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剩余投资款2,242,5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投资收益损失736,461.10元(2017年5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的收益损失172,500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收益损失563,961.10元,两项共计736,461.1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其中606,316.23元投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5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的收益损失172,500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收益损失433,816.23元,两项共计606,316.2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9日起向申请人支付2,978,961.10元资金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第二被申请人对其中606,316.23元资金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0,952元,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16,00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院预交仲裁费人民币60,952元,仲裁员开支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68,952元,该费用仲裁院不予退还,由第一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