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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双生字〔2017〕第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陕西聚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广告费用4155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8310元,合计12465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7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曾佳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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