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蓟规自罚字﹝2019﹞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4
    决定机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