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蓟规自罚字﹝2019﹞22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225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的设施,并处以33777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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