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蓟规自规字(2020)8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5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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