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6****3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9808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0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借款1500000元,支付利息83891.51元(结算至2016年11月1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敞口垫付款900000元,支付利息28300元(结算至2016年11月16日),按年利率18%支付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罗玉娣、邹志宏、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姚君华对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44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4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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