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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凤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08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8347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4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自2016年4月20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0元; 二、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姚君华对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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