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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89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20807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2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2624907】。 二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121,581.71元; 二、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12月28日的复利人民币234,708.45元; 三、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以人民币3,121,581.7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10.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逾期利息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吴光强对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22元,由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光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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