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9145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51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佰钧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800万元(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Ο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 二、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佰钧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9%的标准计算); 三、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法对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法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佰钧东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 308元(北京佰钧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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