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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528****95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4民初318号、(2019)粤07民终2616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奕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咏新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时扣减已支付的100万元)。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奕洪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化燃油加油站对被告陈奕洪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其中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化燃油加油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三项判决中确定的款项时,由被告陈晓峰、翟晓玲负责清偿。 五、驳回原告戴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19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23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奕洪负担,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化燃油加油站负连带责任。鉴定费1924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231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奕洪、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石化燃油加油站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23190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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