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高新税一分局罚〔202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07-01至2020-12-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7-01至2020-12-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7-01至2020-12-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7-01至2020-12-31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7-01至2020-12-31增值税(其他造纸及纸制品业)未按期进行申报 (申报日期2021.03.04) |
行政处罚内容 |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关于逾期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行政处罚工作意见的通知》江税征便函〔2020〕29号和2021年3月2日税源管理科《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纪要》的决定,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原应以裁量权基准按“严重”档次处罚的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需要,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决定处罚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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