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柯罚字[2017]3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东龙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管超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7]378号绍兴东龙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214X5法定代表人:杨金林地址:滨海工业区绍兴东龙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2017年6月1日-6月15日预警周期内纳管污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存在超标行为。2017年6月1日氨氮日平均浓度为64.37mg/L、6月2日氨氮日平均浓度为64.37mg/L、6月6日氨氮日平均浓度为35.67mg/L、6月12日氨氮日平均浓度为37.56mg/L、6月15日氨氮日平均浓度为45.47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6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赵越宝的调查询问笔录、《在线数据超标情况的证明》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本局2017年8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柯罚先告字[2017]36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7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金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