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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昊文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3766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1民初2349号
    案号 (2017)湘0111执3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王乐平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600万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卫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王乐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500元,由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冯卫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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