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3766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11民初2428号
    案号 (2017)湘0111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喜凤房屋面积误差返还款41703.5元; 二、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喜凤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6039元(以1778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七的标准,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 三、驳回原告张喜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为原告钟冬霞购买的长沙市雨花区雅塘路239号雅蘭小筑公寓1幢905号房屋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的义务; 二、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冬霞房屋面积误差返还款10824元; 三、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冬霞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以3442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2年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钟冬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