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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33****8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5民初1131号
    案号 (2021)豫1325执恢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乡法院
    执行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内乡支行借款14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止;罚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的基础上计算复利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虎栓、梁玉芹、曹正甫、李合新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内乡县东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内乡县龙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崇、刘明珠、郭卫晓、张小丽、李荣庆、袁桂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在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荣庆、袁桂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在495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内乡县东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内乡县龙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虎栓、梁玉芹、曹正甫、李合新、王志崇、刘明珠、郭卫晓、张小丽、李荣庆、袁桂芳、李荣庆、袁桂芳、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其实际承担保证数额向被告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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