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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耀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4506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911号、(2016)粤19民终4806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4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3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盛、郑欢支付款项33342.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巨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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