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桐)罚[2021]第2000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桐)罚字〔2021〕12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7697159B(1/1),住所桐乡市屠甸镇万星村。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水泥的生产、销售,年产2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项目于2003年12月10日经环保审批,审批的设备为熟料码头吊机1台、3.0×11m水泥球磨机1台、锟压机1台等;2021年10月9日进行执法检查时未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熟料码头吊机1台、3.0×11m水泥球磨机1台、2.2×6.5m水泥球磨机1台、锟压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配套除尘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经调查,你单位2011年生产规模达到26万吨水泥粉磨,2019年生产规模达到60.5万吨水泥粉磨,2020年生产规模达到35万吨水泥粉磨,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2021年10月9日制作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10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擅自新增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并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授权委托人对调查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总经理接受本案相关事实调查,并明确了具体委托权限。证据五:《关于印发制浆制造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附件12复印件一份,证明水泥粉磨站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属于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需重新报批报告表。证据六: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8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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