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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屠)行罚决字[2020]02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于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屠甸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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