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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嘉荣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445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02民初459号之一
    案号 (2019)豫0702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新乡市红旗区石油树德学校房屋租赁费2346666.56元。 二、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乡市红旗区石油树德学校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乡市红旗区石油树德学校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5038元,反诉受理费23328元,合计38366元。由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23328元;由新乡市红旗区石油树德学校负担15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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