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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27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1261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3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东惠普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04189.1元及利息(利息以20418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惠普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0元,由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惠普医药有根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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