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内工商隆处字【2016】第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2-01 |
决定机关 | 隆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幸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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