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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工商隆处字【2016】第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2-01
    决定机关 隆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幸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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