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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19]6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友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2017年3月17日取得由广西畅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5299471,内容:住宿费,金额50000元。在2017年6月23日取得广西万合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4380143,内容:住宿费,金额48000元,上述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地管辖税务局已开具虚开证明。经调查,当时情况是你单位接到浦发银行的一笔催款业务,欠款的人在广西,深圳分公司的经理宋煜就派负责浦发银行的员工李国荣到广西催缴,因牵涉到催缴的金额比较大且催款时间较长,李国荣当时就住的是私人客栈,后在退房的时候要求其提供发票,那家客栈就提供了上述的二个单位的发票给你单位。上述二份发票共计金额98000元,你单位已并入当年度营业成本,检查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资金回流及支付手续费取得发票等情况。综上,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上述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签证》上签署“情况属实,无异议”的意见,且被以下证据所证实:1、该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会计《询问(调查)笔录》;2、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来宾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知单》;3、《情况说明》;4、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银行汇单、银行流水明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之规定处罚决定:1、你单位于2017年违规取得的该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8000元,不得列入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00元,调增后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96932.85元,多报亏损额9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纳税申报类_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之基准,处4000元罚款。2、责令你单位对2017年度多报亏损98000元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