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4063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246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恢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生会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燕山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10921.8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及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13.3875%予以支付); 二、被告汤参军以其提供的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06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08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17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15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12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19号、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30601010号《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项下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燕山支行有权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汤参军、段艳丽、王伟健、杨星星对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生会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12626元,减半收取56313元(原告已交纳),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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