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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20]12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力生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7年度,你公司入账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载含税金额205928.00元,已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取得8份普通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经你公司确认,现已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上述8份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未按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928.00元。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7829889.65元,实际已纳所得税额7174483.44元(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本次稽查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5928.00元,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0889.2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2017年度涉税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人民币15444.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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