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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595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3711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恢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登(金)伟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3日起按年息18%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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