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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595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徐民初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5)徐执字第00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8
    发布日期 2016-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文华、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瞿晓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6元,由被告池文华、山东龙宇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市邹庄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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