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川质监乐夹罚字〔2018〕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以及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叉车;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3
    决定机关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