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质监乐夹罚字〔2018〕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以及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叉车;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3 |
决定机关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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