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33****85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11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0)粤0511执19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9602604】。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徐世安前述判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袁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世安负担,汕头市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对徐世安应负担受理费中的776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徐世安应负担受理费中徐世安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44元,由上诉人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袁乐辉各负担1056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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