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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19〕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188号的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装配车间之间搭有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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