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2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楼和厂房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1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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