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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A区的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沈锦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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