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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78****32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769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3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艳清支付工程款209 5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9 3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8日起付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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