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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6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27日14时51分,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8号的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图像存储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图像存储时间为29日,不足30日,该公司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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