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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存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2358****56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高商初字第00049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2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安恒星振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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