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谢存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2358****566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高商初字第00049号 |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1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安恒星振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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