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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玲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14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157号
    案号 (2017)豫0506执恢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日期 2018-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谢存军、王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红燕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共计人民币5070元,由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谢存军、王芝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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