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谢存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31456-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汤民三初字第238号 |
| 案号 | (2015)汤法执字第008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16 |
| 发布日期 | 2016-03-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宏智与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宏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7037.12元; 三、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宏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7373.76元; 四、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宏智2013年10月、12月和2014年1月、2月、4月至12月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42794元; 五、驳回原告李宏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二、三、四项,限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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