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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存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14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汤菜民初字第137号
    案号 (2015)汤法执字第00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宏智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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