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62****0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1424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58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20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22188.61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14万元。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借款本金420万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息时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在本金最高额6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李学明、沈惠芳、顾美华、李正东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本金最高额1448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汪怡、邓晓美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借款本金420万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息时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在本金最高额1448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陆新忠、马英、沈惠新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借款本金420万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息时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在本金最高额16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原告有权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52.0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4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9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49946元,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学明、沈惠芳、汪怡、邓晓美、陆新忠、马英、沈惠新、顾美华、李正东、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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