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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2****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1297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复利人民币166361.83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加热炉1台、十室树脂定型机1台、验布卷布机2台、退捻开幅机2台、全变频脱水机4台、绳状连续水洗机1台、大摇粒机1台、连续蒸化机1台、蒸汽发生器、余热发生器1台、拉幅定型机2台、定型机油烟机净化器3台、PLP-918B(500)高温高压染色机2台、高温高压染色机(TH-VA-2)2台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85203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李学明、沈惠芳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汪怡、邓晓美、陆新忠、马英、沈惠新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顾美华、李正东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3690元,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学明、沈惠芳、汪怡、邓晓美、陆新忠、马英、沈惠新、顾美华、李正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中的6189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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