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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2****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39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8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8-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00492.23元、复利人民币1475.11元,以上共计7801967.3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按《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自2016年12月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0元。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李学明、沈惠芳对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糜晓强对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对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编号为XCS-2014-1230-076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欠息、律师费3733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对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编号为XCS-2014-1230-076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本金人民币330万元及相应欠息、律师费61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HKS3-M的两台经编机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王晓春、倪子玉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228号4幢202室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常熟市众利化纤厂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镇南路东侧1幢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万元)和坐落于常熟市董浜镇旗杆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第001038号中所确认的面积3600平方米、设定的抵押金额为96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设定的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2394元,由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春、倪子玉、李学明、沈惠芳、糜晓强、常熟市众利化纤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对其中的511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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