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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2****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34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8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999935.65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人民币363091.66元,以上共计10363027.31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以本金9999935.65元为基数的罚息和以利息360208.33元为基数的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 三、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常熟市东华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李学明、沈惠芳对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HKS3-M的两台经编机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王晓春、倪子玉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228号4幢202室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9878元,由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春、倪子玉、常熟市东华鞋业有限公司、李学明、沈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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