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惠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223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475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恢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代偿款7765993.98元。 二、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自代偿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与其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额度使用服务费合计179214元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三、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范彪、陈怡所抵押的位于黄河路278号B区50幢(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13288、10013289号)房产所得价款在560万元范围内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1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范彪、陈怡对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72292元,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明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范彪、陈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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