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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航空大学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实验室标段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天马路南川路叉口北。2021年05月02日晚上,在北京航空大学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实验室标段工程工地进行桩机施工作业,至2021年05月02日22时51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肖东、陈建芳查获。现场有桩机1台,挖掘机1台,施工人员7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7.8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2.8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212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304号)各1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09日22时5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